中国钨矿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章 总 则
*条 为振兴中国钨业,维护企业、行业和国家利益,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家战略资源,维护正常的钨矿开采生经营秩序,根据国家对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有关规定,遵照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23号文件),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支持和帮助下,以建立本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宗旨。
第三条 凡是在我国境内已取得国家公布的具有采矿资格的从事钨矿开采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单位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 业 道 德
第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关于加强钨行业综合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行业自律公约,顾全大局,维护全行业利益。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六条 加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将市场竞争的重点放在质量、品种、服务、信誉上来。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诚信,发挥整体优势,提高和增强我国在国际上钨大国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行 业 规 约
第八条 在钨矿开采生产经营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杜绝乱采滥挖、浪费资源、危及安全、破坏环境、恶性竞争、压价倾销、扰乱市场等行为,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九条 在钨矿开采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经营)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钨精矿在国内销售活动中,严格执行行业确定的钨矿产品平均成本或*低限价,企业要将其作为价格自律的警戒线。
第十一条 国家公布的具有采矿资格的钨矿开采企业只能按国家配额计划组织生产,不能超产。
第十二条 钨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国家公布的具有钨矿开采资格企业购买钨精矿,钨矿开采企业生产的钨精矿只能向有钨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
第十三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做好钨矿企业行业自律工作,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钨矿生产经营企业、钨品出口供货企业的产量报表和供货合同,及时报送中国钨业协会,为履行公约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为推进公约的有效贯彻执行,每年开展一次总结、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钨协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钨协地质矿山分会负责行业自律监督小组的组织工作,经各有关企业推荐的专家组成行业自律监督小组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国钨业协会。
第十八条 对违规违约行为,视情节轻重,主要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暴光,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取消生产资格、减少或取消生产配额、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处分。
第十九条 凡不服从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进一步调查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全国钨矿山行业自律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中国钨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如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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