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能耗标准成为新开工项目强制性门槛

    我国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这是记者从8月31日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了解到的。 
    《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决定》指出,能耗标准成为新开工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同时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同时,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十一五”期间,我国重点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继续深化煤电、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决定》要求,通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用能结构,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要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农村节能,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鼓励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决定》强调,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国家发改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 
    按照规划,到“十一五”期末,我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本站部分内容属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特此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