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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发布通则 企业质量信用要分三六九等

 
  采访人:本报记者 左 娅 解读人:国标主要起草人之一 咸奎桐

  国家标准委日前正式发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于2009年11月1日实施。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该国标主要起草人之一、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质量信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咸奎桐。

  制定原由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咸奎桐介绍,目前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参差不齐。不管是政府监管、商贸合作,还是百姓消费,对企业质量信用评级的需求都十分迫切。

  该国标也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正在推行的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提出,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同时还配合建立了质量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披露其违法、违规情节。而若想顺利推进这两项制度,就需要首先明确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的衡量标准。

  等级划分

  一看态度二看能力三看表现

  国家标准规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每等又*多可细分为三级。例如A等可细分为AAA级、AA级和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国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规范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咸奎桐说,首先是态度,也就是说企业是否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这主要表现为是否重视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是否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企业管理理念和目标等。

  二是实现这一愿望的能力。质量信用A等企业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应投入足够的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应掌握保障质量信用的先进技术;应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

  三是表现。质量信用A等企业应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不应有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不应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质量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质量虚假宣传、违背质量承诺等方面行为的记录;不应有质量事故。

  作用体现

  与法律配套使用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具有基础性作用,可为各行业各部门制定细化标准提供依据。同时,按照国际惯例,绝大多数管理类的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但是,当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文件、法律法规等规定引用了这一标准时,它就具有强制性了。该国标作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力地配合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质量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为加快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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