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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联系工作继续由国务院国资委承担

    据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报道,近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85号)印发。

    其中明确规定:有关“联系协会的工作继续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具体联系有关行业协会工作由国资委研究局(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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