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四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6]63号文下达了今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对总量控制指标的检查、监督和落实提出了严格的具体要求,对超量生产提出了具体监督手段、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钨矿开采总量的监管工作正逐步走向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并举的法制化轨道。
2006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9060吨(折合65%WO3量)。分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如下:
省、区 主采钨总量控制指标 综合利用回收钨指标
江西省 32200 700
湖南省 11220 1500
云南省 3500
广东省 3200
河南省 2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250
内蒙古自治区 1300
福建省 1100
浙江省 300 50
安徽省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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