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强钨矿稀土矿开采监管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明确了今年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6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9060吨,其中主采钨总量控制指标为54810吨,综合利用回收钨指标为4250吨;2006年全国矿山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6620吨,其中重稀土为8320吨,轻稀土为78200吨。
钨矿、稀土矿总量控制指标已下达到各省(区)。在钨精矿开采控制指标中,江西总量控制指标为32200吨,综合利用回收钨指标为700吨;湖南总量控制指标为11220吨,综合利用回收钨指标为1500吨。在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中,内蒙(轻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46000吨,四川(轻稀土)为31000吨,江西(中重稀土)为7000吨。
与往年相比,国土资源部这次下发的通知有几个特点:
一是*下达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02年*下达钨矿开采采总量控制指标之后,各地加强了对钨行业的监管,加大了矿业秩序整治的力度,效果是明显的。这次将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与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一并下达,要求钨矿、稀土矿省区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高度,认真做好钨和稀土开采总量控制工作。要根据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状况、开发利用规模、资源利用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向钨矿、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2006年的控制指标。
二是将实行新的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下达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状,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加强检查、督促和落实。
三是将钨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与做好钨、稀土矿产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通知要求各省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严控超量生产的具体监督手段和管理措施。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信息上报情况等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对不按规定上报信息企业,要公开曝光或通报。要有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大对超指标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指标执行到位。
通知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停发钨矿采矿许可证的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停发稀土矿采矿许可证。对以各种名义颁发新采矿许可证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严肃查处。对未按计划控制指标开采、超指标生产的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要视情节轻重依据《矿产资源法》有关擅自采矿的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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