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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钨锑稀土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管理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对我国钨锑稀土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管理。

  记者7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决定继续对钨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0年6月30日前,暂停受理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通知,2009年全国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8555吨,稀土矿为82320吨,锑矿为90180吨。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区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订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订合同书。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矿山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国土资源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有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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