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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单纯鼓励出口 外资禁采稀缺矿产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日前联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宣布废止。
  《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等三类,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在全面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中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中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
  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值得一提的是,在房地产领域,土地成片开发,*宾馆、别墅、*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进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金融领域,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四十九。
  另外,《目录》中不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同样不允许外资以并购的方式间接进入。对于一些向内资开放而不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如果被并购的境内企业涉足这些领域,被并购后就需要退出这些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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