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全国钨矿企业再次签约北京

    视点:7月4日,中国钨业协会地质矿山分会在北京召开全国钨矿山企业负责人座谈会,研究钨矿行业和企业的行业道德、行业规约和监督管理等自律机制,制定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各项措施,审议并一致通过和共同签订了《钨矿山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2002年7月,为了贯彻国家关于钨业综合治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建立我国钨行业自律机制,中国钨业协会曾主持召开了全国钨矿企业行业自律大会,在会上,全国钨矿山企业共同签订了《中国钨矿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5年来,我国钨工业发生了重大变革,钨产业分布发生了重大变化,钨品的整体竞争力增强。近5年,钨精矿平均销售价格和钨品(不含钨精矿和硬质合金)进出口价格逐年上升,国际钨市场价格随我国钨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我国钨品在国际市场定价的话语权明显增强,钨品出口价格与进口价格差距逐年缩小,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加快,钨产业链不断延伸,市场竞争力有所提高。低端钨资源性企业向中端钨产品发展;中端钨冶炼企业向高、精、尖的高端钨产品发展;大型钨企业集团加速整合资源性企业;高端钨加工企业实施精品战略,向特纯、特精、特异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绿色环保、低污染、小批量、多品种的钨精深加工产品发展。

           再次签约:适应钨行业新形势
    
    当前,我国钨市场正处在关键时期,钨矿山企业在面临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国家出台了有关行业准入、总量控制、调低和取消出口退税、征收出口关税等一系列钨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我国钨业如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是当前的紧迫课题。

    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明确指出,“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切实落实国家的一系列行业政策,促进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7月4日,占全国钨精矿总产量97%的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内蒙等主产钨省区的钨矿山负责人和代表,再次聚首北京,认真分析当前钨市场形势,并就如何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报价机制、确定合理报价、稳定钨市场价格、促进上下游钨企业的和谐共赢及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当前特别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研究。研究了钨业道德、规约和监督管理等自律机制,制定了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各项措施,审议并一致通过和共同签订了《钨矿山企业行业自律公约》。并确定和公布7月份国标一级Ⅱ类黑钨精矿*低限价10万元/标吨。

    行业自律公约的再次签订,充分表明了钨矿山企业谋求和谐共赢以及促进我国钨业稳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钨矿携手:恪守行业自律公约
    全国钨矿企业将恪守行规行约,协调均衡供应,谋求和谐共赢,形成合力、控制钨开采总量,稳定和提升钨精矿市场价格;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钨精矿计划指标组织生产;未经国土资源部审批,不新建、不以技改等名义扩大矿山生产能力;不“以探代采”,即不以取得探矿权的名义,实施采选作业而生产钨精矿;不以开采其他金属矿种名义申报采矿许可证而实际主产钨精矿;实行全行业*低限价和统一报价机制,严格执行价格自律警戒线;建立对滥采乱挖、扰乱市场情况的举报、通报和建议政府予以查处的监督机制。

   《公约》明确规定,钨矿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顾全大局,共同维护全行业利益;提倡行业和谐、协调、诚信、共赢,发挥行业整体优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生产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发展,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行业道德规范。

    《公约》明确规定,钨矿企业在钨矿开采生产经营中,禁止和反对乱采滥挖、浪费资源、危及安全、破坏环境、压价倾销、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等行为,坚决维护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钨精矿在国内销售活动中,严格遵守行业共同确定的钨矿统一报价或*低限价机制,企业要将其作为价格自律的警戒线;在钨矿开采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工艺、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和规范等行业规约。

    《公约》明确规定,钨矿山企业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本着“民主协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原则,共同做好钨矿企业行业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按季度向中国钨业协会报送产量、销售量及销售单价等报表,为公平公正履行公约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中国钨业协会负责对违规违约行为按季度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向国土资源部建议给予减少或取消钨精矿配额指标、取消采矿资格、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处分,对其他乱采滥挖等非法采矿行为,中国钨业协会将及时报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等监督管理措施,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其他乱采滥挖、扰乱市场的行为,可向中国钨业协会秘书处举报,中国钨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来信、来访、举报与保密工作。

          钨矿呼吁:深入整治开采秩序

    我国钨行业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努力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自主创新型钨业,钨精价格趋于正常合理的价值,行业总体经济效益普遍提高,也出现了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国有矿山的关闭破产、改制重组;地方属矿山的整合,民营资本进入钨矿开采,资本多元化,资源整合的速度不断加快;钨产业集团化、规模化进一步发展;钨矿山企业向中端钨冶炼产品延伸,中端冶炼企业向钨终端钨深加工产品延伸,产业布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投资开发钨矿资源、采矿权的拍卖、转让和整合、钨探矿权的设置等不断升温。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钨业的稳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钨矿山企业强力呼吁政府进一步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钨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登记审核的管理,采取坚决而果断的强硬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钨矿开采秩序,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国家一系列的钨资源开采政策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办矿,严格依法治矿,严厉查处钨矿开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案件,在已取得的显著阶段性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乘胜追击,深入持久地开展整顿规范钨矿开采秩序工作,控制钨开采总量。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在资源利用、技术标准、企业规模、安全环保、质量能耗、工商注册、银行信贷、打击犯罪、海关督查和纪律监察等方面进一步联手行动,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对钨业生产经营秩序真正达到治乱、治散、治本的目的。

         钨矿建议:严格执行宏观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5次大幅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几年,国家不断加大钨品出口关税调控力度,今年又先后3次调整钨品出口关税,1月1日起实行钨行业准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2004年1月1日起,钨精矿及钨废料13%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2005年1月1日起,取消钨铁出口退税政策;5月1日起钨制品中的仲钨酸铵、氧化钨、钨粉、碳化钨粉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为8%,其他深加工钨制品出口退税率仍为13%。2006年6月1日起,钨品出口退税下调为5%,深加工产品未做调整;9月15日取消三氧化钨、仲钨酸铵、钨粉、碳化钨粉、未锻轧钨、锻轧钨条、杆、型材出口退税;11月1日对钨铁、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硅钨铁实施10%出口暂定税率;11月22日将三氧化钨、仲钨酸铵、钨粉、碳化钨粉、未锻轧钨、钨材、钨废碎料等列入禁止加工贸易目录。2007年1月1日起实行《钨行业准入条件》,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三氧化钨、仲钨酸铵、碳化钨、钨铁、硅钨铁、钨粉、未锻轧钨和钨废碎料等征收5%~10%暂定关税;6月1日调整硅钨铁的暂定税率,由10%调整为15%;7月1日起取消钨酸、蓝色氧化钨、其他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其他金属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钼酸铵、钨酸钠、钨酸钙、偏钨酸铵、其他钨酸盐、其他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物(包括自身混合或与金属粘合剂混合的)、其他混合的未烧结金属碳化物(包括自身混合或与金属粘合剂混合的)等钨品的出口退税,并降低钨丝和其他钨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为5%。

    但是,由于近几年钨市场价格的回升,企业经济效益普遍提高,经济实力增强,也引发了投资钨产业建设热,初级冶加产品盲目重复建设仍未有效遏制。2006年在建的和拟建的APT、钨粉、碳化钨、混合料等初、中级产品生产能力达1.75万吨;硬质合金生产能力已突破3万吨。不仅已造成50%~70%生产能力的闲置,而且还有继续扩大的势头。导致竞相控制资源,抢占市场,恶性竞争,严重影响钨行业的整

本站部分内容属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特此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