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中国政府网刊出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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