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出口钨锡锑行业实施准入制 加强监督管理
今后钨、锡、锑三行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将不能获得出口供货资格。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钨、锡、锑矿产资源行业实施准入制度,国家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此公告为依据。
在公布的《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以及《锑行业准入条件》中,发改委分别就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分析人士认为,三行业准入条件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钨、锡、锑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限制新建冶炼项目区域
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准入条件,意在合理开发利用这些优势资源。
据了解,在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方面,三行业准入条件均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及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发展规划,并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锡、锑矿产冶炼企业,而钨冶炼加工企业亦不得新建。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锡、锑矿产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在生产规模方面,三行业准入条件分别要求:新建、改扩建钨冶炼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新建、改扩建钨材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年产锡锭(或粗锡)不得低于8000吨;新建、改扩建项目精锑(锑锭)或锑白(三氧化二锑)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
三行业准入条件都对项目的环保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新建、改扩建以矿产原料为主的锡冶炼项目,新建、改扩建以含锡废料为原料的再生锡冶炼项目要求拥有粗炼、精炼、烟化、真空、余热利用、"三废"处理等完整工艺流程;锑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则要求拥有综合回收和"三废"处理等完整的工艺流程。
未准入企业无出口资格
在三行业准入条件中,监督和管理内容都得到加强。
根据准入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对矿产资源冶炼、加工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产资源冶炼、加工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与此同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将不能获得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钨、锡企业不能获得含钨、锡废料的进口许可证,发改委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对准入标准进行修订。
本站部分内容属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特此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