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关总署新出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起施行。《办法》中对于暂时进境货物作出了新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列举的盛装货物的容器、货样等九类物品以外的暂时进境货物,海关仍将按月征收税款(或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时一次性征收),但计征税款的期限增加到60个月(原为48个月)。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原先未明确)。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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