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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大幅度调整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的钨矿石单位税额是原税额标准的15倍以上。 
    资源税是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在有些国家叫地产税、开采税、采矿税或矿业税。根据国家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4月1日起施行)中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规定,钨矿石资源等级分三、四、五等,原单位税额分别为0.6元、0.5元和0.4元/吨(钨矿石原矿),2007年8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9元、8元和7元/吨(钨矿石原矿),分别是原标准的15倍、16倍和17.5倍。以年开采处理钨矿石22万吨的五等矿山为例,年增加资源税达145.2万元,吨钨精矿成本增加近千元。 
    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二、三、四、五等矿山分别调整为:20元、18元、16元、13元和10元/吨。 
    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二、三、四、五等矿山分别调整为:7元、6.5元、6元、5.5元和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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