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调整钨、稀土勘查、采矿许可证登记审批权限
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决定自2007年4月12日起,凡申请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原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颁发的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时,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办理,但涉及扩大企业生产能力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据悉,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制订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办法,办法出台后,我国钨、稀土勘查、采矿许可证的登记工作将更加规范。
国土资源部此次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继续严格钨、稀土勘查、开采管理,控制开采总量,推进整顿和规范钨、稀土矿开采秩序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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