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出台节能税收政策
8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节能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
这份名为《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的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决定》指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策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决定》要求国家发改委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施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间责制。
《决定》还要求,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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