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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公司将在连云港开发区投资东睦连云港新材料生产基地

  ●本公司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东睦公司连云港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 
  ●根据意向协议书,本公司将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东睦公司连云港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该意向协议书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生效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1年4月1日在江苏省连云港签署了《东睦公司连云港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与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该协议书。 
  一、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东睦公司连云港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2~3万吨粉末冶金件,该项目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将得到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的全力支持和优质服务; 
  2、本公司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项目的项目总投资约为5~1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为4~6亿元,其中项目首期投资为2~4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为1.5~2亿元,注册资本不超过5,000万元; 
  3、项目用地面积为200亩,并采取"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办证"的方式,一期供地120亩;项目一期建设用地开发面积完成总面积的70%后,审批部门方可办理下期用地手续; 
  4、该项目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项目用地挂牌前,本公司需提供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及项目总平面概念方案,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据此进行供地并协助本公司以本协议为基础与当地有权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在本公司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协助本公司办理该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保证该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受第三人追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的税费(如土地契税、土地登记费等)由本公司交纳;相关未尽事宜,双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6、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配套市政设施条件包括:道路、场地平整、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燃气、蒸汽等; 
  7、本公司新注册公司享有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8、本公司承诺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新公司在开发区内项目审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并承诺该项目在2011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一期工程,2011年12月前具备设备安装条件,2012年5月前竣工投产; 
  9、本协议书经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本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二、协议书签约方介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开发区,位于连云港市东部城区,靠港临海,是连云港市对外开放的主要窗口、发展工业经济的重要板块和城市发展的核心区域。区内有*出口加工区、*医药产业基地、新材料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省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以及面积76平方公里的都市型临港产业区,区内还有留学生创业园、软件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具有承接各类项目的*平台。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拟在连云港投资粉末冶金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以及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获得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将正式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履行项目的报批程序。 
  备查文件: 
  《东睦公司连云港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文本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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