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人大网22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企业慈善募捐,使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的规定相衔接,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肖捷作了说明。
据悉,为与慈善法相衔接,草案将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获全国人大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额度是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
2016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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