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提高
财政部近日宣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元~500元。
这一起征点较原增值税实施细则有大幅提高。根据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150元~200元。
《决定》同时明确,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300元~500元。
与增值税一样,营业税起征点较原营业税实施细则有大幅提高。按照原来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营业额100元。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因此,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个重大利好。
对于此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场早有预期。今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确定,将提高小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记者了解到,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只需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即可。事实上,上述条例修改前,很多地方政府就已经调高了起征点。如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此前的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至5000元,这将为当地个体工商户(个人)每年减轻营业税负担1亿多元。
本站部分内容属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特此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